观热点:【IPO案例】非寄售模式下按月对账确认收入而非签收时点确认收入的合理性分析
问询问题
(资料图)
说明内销非寄售模式按月对账确认收入而非在签收时点确认收入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的差异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相关收入确认政策的一贯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问询回复
1、内销非寄售模式按月对账确认收入合理,符合行业惯例
内销非寄售模式下, \r公司委托货运单位将产品运送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由客户签收确认,在对账日由公司与客户进行对账确认后,视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收入确认时点为与客户对账确认的日期。
公司结合主要合同条款约定的风险报酬转移时点、客户交易习惯、实操便利性及业务特点来确认收入,由于公司产品单批价值量低,部分产品需上线生产试用, \r产品品质、数量及是否涉及品质扣款的情况, \r需得到客户的最终确认。因为分批次核对确认的工作零碎、不经济,故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按月集中确认的对账条款。双方每月定期按照固定周期对产品的型号、数量、质量进行确认,并形成对账单据确认收入, \r故内销非寄售模式按月对账确认收入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对内销非寄售模式的收入确认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经对比, 发行人内销非寄售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奥士康、 骏亚科技和中富电路收入确认政策一致,符合行业惯例。
2、内销非寄售收入确认政策报告期内未改变,保持一贯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内销非寄售收入在双方对账后确认收入, 公司与每个内销非寄售客户每月对账时点和对账周期基本固定,不存在随意调节对账时点和对账周期的情形, \r且报告期内一贯执行。
对账时点为非寄售客户与发行人约定对账的时间,对账周期为非寄售客户签收发行人货物的期间,报告期各期前二十大内销非寄售客户的对账时点和对账周期基本固定,只有三家客户因其内部管理需求而有微调,且其全年销售收入金额较小,故该变化对财务报表影响较小,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r号——收入》相关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综上所述, 发行人对于内销非寄售的收入确认政策,以对账确认作为控制权转移时点,据此确认销售收入,在报告期内一贯执行, 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r14号——收入》的确认条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