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讯息:【IPO案例】新旧租赁准则下售后回租交易的会计处理及会计分录

说明报告期内售后回租交易的具体情况,初始确认、持续计量、列报和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1、报告期内售后回租交易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进行售后回租交易的期间、租金、保证金、利率水平及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等具体情况如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初始确认、持续计量、列报和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1)发行人售后租回交易业务的账务处理

A、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新租赁准则下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r号——收入》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因此, 2021 \r年度,发行人区分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分别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a、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r号——租赁》第五十二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r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

公司的部分售后租回业务,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实质未发生转移,公司售后租回交易目的是融资,所销售(租回)的资产,按照收入准则判断,风险与报酬并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不属于销售,故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r21 号——租赁》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a)在租赁期开始日,把所获得的融资作为一项担保借款在“长期应付款”科目中进行列报。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货币资金

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原值

(b) 后续支付的租金视作还本付息,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对该长期应付款进行后续计量,确认利息支出。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应付款-原值

贷:货币资金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b、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r号——租赁》第五十一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出租人应当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本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的部分售后租回业务,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实质发生转移,所销售(租回)的资产,按照收入准则判断,风险与报酬并发生了转移,因此属于销售,故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r21 号——租赁》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a) 在租赁期开始日,按与租回获得的已使用部分占该建筑物的原账面金额的比例计算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 \r;计算与转让至交易对手的权利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货币资金

使用权资产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固定资产-原值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资产处置损益

(b) 后续计量时,对使用权资产进行折旧并确认折旧费用,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制造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后续支付的租金视作还本付息,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对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确认利息支出,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货币资金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B、 2020 年度及以前

发行人于租赁开始日按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和相关初始直接费用确认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原值,并同时确认长期应付款。因此, \r2019 年度、 2020 年度,发行人将融资租赁费用净现值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处理。具体会计处理为:

a、租赁开始日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原值

b、后续计量时,分期支付租赁款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应付款-原值

贷:银行存款

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2)发行人对于售后回租交易的初始确认、持续计量、列报和披露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r号——租赁(2006)》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额,分别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列示。”

同时根据新租赁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其中,租赁负债通常分别非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示。在利润表中,承租人应当分别列示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与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在财务费用项目列示。在现金流量表中,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综上,发行人对于售后回租交易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关键词: 长期应付款 企业会计 未确认融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