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还原的解决路径方案
一、股权还原转让款的定价
(资料图)
在大多数上市案例的股权代持清理中,多是通过代持还原方式由实际出资人取回代持股权。此时实际出资人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代持股权,是需要和代持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那么,如果是实际出资人取回股权,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应当如何约定,举例如下:
(一)未约定价格案例(0元)
为了股权还原而进行股权股转,并不是股权出售行为,而是实际出资人取回自己委托他人持有的股权,代持人并未就代持股权真正出资。
冠石科技(股票代码:605588)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原股东费菊芬将其持有的公司60万元出资额作价0万元转让给股东张建巍,范红岩将其持有的公司40万元出资额作价0万元转让给股东张建巍,上述股权转让系解除代持,股权还原。
松井股份(股票代码:688157)2011年7月,汪镇海将其所持有松井有限4%的股权(对应出资额40万元)转让给李柳言,系由李柳言代持汪镇海的股权。转让价格为0,无需支付价款。本次转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已由纳税义务人缴纳完毕。
(二)约定转让价格
目前市场上,也存在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针对代持还原的股权转让约定了价格的,但不会实际支付相关对价。约定对价的原因,可能是为了给个人所得税核算提供参考,也可能是部分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股权转让时,有对价的股权转让相对于无对价的股权转让要更方便。相关案例如下:
恒安嘉新(2019年7月11日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审核)金红与上述16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系代持股权的解除和还原安排,故转让价格为象征性价格1元。
伟创电器(股票代码:688698)迟玮、唐淑彦将其代胡智勇、莫竹琴持有的深圳伟创的股权以实缴出资金额的价格转让给胡智勇、莫竹琴。迟玮、唐淑彦与受让方胡智勇、莫竹琴之间的股权转让系代持还原,受让方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不存在资金交割;股权转让价格公允。因对税法相关规定不熟悉,尽管是股权代持还原,但迟玮及唐淑彦仍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迟玮、唐淑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分别由胡智勇、莫竹琴以自有资金提供。
科威尔(股票代码:688551)2016年7月6日,邵国红分别与傅仕涛、蒋佳平、唐德平、叶江德、邰坤、夏亚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邵国红将代为持有的科威尔有限股权全部转让给实际股东。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邵国红将代为持有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实际出资人,系解除委托持股关系,不涉及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各方根据科威尔有限的净资产情况协商确定了转让价格,并以该价格为基础申报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代持无法进行常规还原的解决路径
在IPO实务中,股权代持通常通过当事人之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进行还原,但我们也注意到一些案例中实际持有人拒绝配合还原或无法取得联系,从而对发行人上市进程造成影响,大致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解决路径一:公证提存
提存系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因此,在股权实际持有人拒绝配合代持还原的情况下,名义持有人将股权提存也有合理的正当理由。例如,纳微科技(股票代码688690)和海科新源(创业板上市委已审核通过)即通过公证提存方式来解决股东不配合代持还原的问题。
纳微科技:1、纳微科技(即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BIWANGJACK JIANG(江必旺)历史上曾代控股股东深圳纳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2015 \r年,江必旺与陈荣华、宋功友等人签署《深圳市纳微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协议--补充协议》,该协议对江必旺、陈荣华、宋功友等人按各方在深圳纳微的持股比例享有江必旺所持发行人股权所对应权益的特殊安排进行了确认;2、因纳微科技拟进行 \rIPO,江必旺与各股东协商将股权还原,但 2017年至今,经多次沟通,陈荣华未对江必旺的股权代持还原安排作出回应。2019年12月,江必旺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r247.9167 \r万股股份转让给陈荣姬(陈荣华之姐)控制的苏州纳合,并确认该部分股份所对应的权益归属陈荣华所有;3、由于陈荣华一直未回复江必旺关于解除、还原特殊权益安排的请求,江必旺申请将陈荣华享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在江苏省苏州市中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4、中新公证处采用提存方式是将纳微科技股份过户必要的文件予以封存,即要求苏州纳合把公章、营业执照原件等查验后封存在中新公证处保险柜中保管,并明确要求后续苏州纳合持有的股票 \rA股账户、资金账户等原件需要提交中新公证处封存。中新公证处向陈荣华发出《提存受领通知书》,并在其官网公告《关于陈荣华受领股权的通知》。陈荣华可以根据相关通知或公告,前往中新公证处受领标的股份,并可以在受领股份后依法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海科新源:1、海源投资持有海科新源(即发行人)控股股东海科控股 100%股权,系发行人间接股东:海源投资目前的股权结构为新润投资持股 \r97.27%,艾德诺持股 2.73%;根据艾德诺当时的出资结构,曹晓东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 73.90万元,占比 91.44%。该73.90万元出资额系 \r2017年起新润投资职工股收购中未完成清理的股权,由曹晓东作为名义股东暂时登记持有;2、经新润投资、曹晓东与前述未完成清理的实际股东多次沟通,部分实际股东配合进行了股权还原。但在提交提存公证前,曹晓东持有的艾德诺出资额中仍有67.96 \r万元未完成股权代持还原,未完成清理的实际股东共计23人;3、2021年9月10日,艾德诺、曹晓东对暂时登记在曹晓东名下的84.09%合伙份额(67.96 \r万元出资份额)进行提存公证,山东省东营市黄河公证处出具(2021)鲁东营黄河证民字第 \r725号《公证书》,确认自该提存公证书出具之日起,23名实际持有人的相应权益已提存于公证处;4、未来其他愿意显名的实际持有人,将通过受让曹晓东登记持有的艾德诺合伙份额的方式成为艾德诺的有限合伙人,间接享有海源投资相应权益。
(二)解决路径二:通过诉讼或仲裁确权
1、天智航(股票代码688277)案例中,发行人于2015年11月在新三板挂牌,挂牌时创始人股东汪丽慧持有8,179,200股股票。基于税务筹划等原因,汪丽慧考虑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变更至他人名下,由他人代持。吴旗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送根大学同学,具备新三板开户资格,2016年3月,汪丽慧与吴旗协商达成代持合意并通过股转系统协议转让形成代持关系,委托吴旗代其持有7,879,200股股票。王永、徐中兴与张送根、吴旗系大学同学关系,张加华与张送根系朋友关系,WEIDONG \rWANG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送根的配偶系兄妹关系,GRACE CHUMAN \rKWOK系发行人员工,经汪丽慧同意,吴旗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了王永、徐中兴、张加华、GRACE CHUMAN KWOK、WEIDONG \rWANG,前述主体均因未在新三板开户而委托吴旗代持股份。后各方之间发生纠纷,汪丽慧提起诉讼,WEIDONG WANG、GRACE CHUMAN \rKWOK提起仲裁,均要求确认代持股权的权属。
2018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吴旗所持天智航股份中有15万股、30万股、15万股分别归王永、徐中兴、张加华所有。2018年9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吴旗持有的天智航股票中分别有15万股归 \rWEIDONG WANG、GRACE CHUMAN \rKWOK所有。2019年2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认定汪丽慧与吴旗之间建立了代持关系,并判决吴旗向汪丽慧支付其转让发行人股票80万股所得款项共计1,040万元。
2、蠡湖股份(股票代码300694)案例中,蠡湖股份的前身系蠡湖有限,由蠡湖实业、泰国信和共同出资设立,成立时注册资本87.00万美元,其中泰国信和以货币认缴出资22.60万美元。后蠡湖实业将其持有的蠡湖有限的64.40万美元出资额转让给蠡湖特铸。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泰国信和持有的22.60万美元出资额系代蠡湖特铸持有,但由于泰国信和失去联系,泰国信和代蠡湖特铸持有的蠡湖有限的股权一直无法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还原。在此情况下,蠡湖特铸通过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确认蠡湖有限的实际股东。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锡商外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蠡湖特铸持有蠡湖有限100%的股权,系蠡湖有限唯一股东。
前述两个案例中,相关利害关系人均是通过司法诉讼、仲裁的形式对涉及代持的股权权属提起诉讼得以解决,在审核过程中也未再受到较多质疑。实践中,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股权代持,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此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结果公信力较高,审核机构一般也会予以认可,但诉讼或仲裁手段耗时较长,且裁判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并不完全符合每个项目的要求,所以实际案例中,采用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代持的形式并不多见。
(三)解决路径三:股权集中托管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90%以上(含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实践中,有些发行人(例如,商业银行)设立时间较早或由于历史原因存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部分股东可能因时间久远已无法取得联系,该等发行人通常将其列入“集中管理账户”管理并办理股权集中托管。例如,厦门银行(股票代码601187)当时IPO时,其在厦门市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专门设立了“集中管理账户(待确权)”,对未确权股份归集于该账户名下进行集中管理。
(四)解决路径四:如实披露间接股东层面的股权代持未还原情况
若股权代持在间接股东层面,发行人通过前述各种方式均无法还原股权,股权代持有合理理由且不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和控制权,也可以考虑按现状披露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以及未能还原代持股权的合理性。例如,在安井食品(股票代码603345)案例中,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国力民生系发行人的发起人及控股股东,而戴玉寒系国力民生的第二大股东,其所持国力民生6,500万元出资额实际由其子戴凡出资,该部分代持的国力民生股权尚未还原和登记到戴凡名下。安井食品解释的主要原因如下:1、戴凡为香港籍华人,长期生活在香港地区和其他国家,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存在一定困难;2、国力民生投资的多家公司涉及军工产品,而军工产品具有严格的生产准入限制,并须具有保密资质认定证书。而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的基本条件之一即为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佣外籍人员。因此国力民生考虑到实际的军品发展需要,需要保持自身的内资企业性质,因而戴凡股权交由其父亲戴玉寒代为持有。戴玉寒代戴凡持有国力民生股权的情形,不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国力民生的股权结构清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前述解释最后也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认可。
三、代持还原涉税事项
从代持还原的实质来看,代持股权变更至实际出资人名下,代持人并未在本过程中受益,没有收入可言。但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办法来看,代持还原形式上符合股权转让产生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存在应税事项,并要考虑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存在应税事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出售股权、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等。从形式上来看,代持还原属于出售股权。
而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为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双方约定了与代持股权价值相符的价格,是应当按照此价格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如科威尔代持还原时根据科威尔有限的净资产情况协商确定了转让价格,并以该价格为基础申报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同时部分案例在代持还原时,股权转让定价可能不公允,有的案例定价直接为0元或象征性的1元,在实务中,税务机关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将代持还原的无对价或低对价视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对代持人转让代持股权的收入进行核定征税。如松井股份代持还原转让价格为0元,由税务部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不存在应税事项
在实务中,存在少部分案例在与税务局沟通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案例。由于没有法律法规作为支持,且相关案例较少,建议各公司在操作时可以先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如果可以进行,以后也要做好被税务机关追缴的准备。
共创草坪(605099)鉴于吴玉荣、陈金桂的上述股权转让系还原代持的股权,王强众未实际支付转让款,吴玉荣、陈金桂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因而,不存在应缴税款。根据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的证明:确认未发现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欠缴税款的情形。对此,王强众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因本次代持股权还原导致吴玉荣及陈金桂被税务机关追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或相关的滞纳金、罚金等,该等税款及任何可能产生的费用将由王强众承担。
冠石科技(股票代码:605588)由于张建巍与费菊芬、范红岩并非直系亲属,上述解除股权代持相关事项难以在税务上得到认可,因此经相关自然人协商,决定采取司法判决的方式对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股权代持关系进行确认。发行人就本次股权代持还原税收缴纳情况披露为:未实际支付款项,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
蓝信科技,创业板被否,其申报文件披露的历史沿革情况显示:由于对代持恢复事项协商不一致,赵建州、张华(实际出资人)于2013年10月提起司法诉讼,要求恢复实质持股关系,经司法调解取得《司法调解书》,令代持人将代持股权归还,蓝信有限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根据司法调解结果,将公司股权结构恢复至实际出资情况。该案例中公司披露为该次股权变动不涉税,未就此项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