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坏又菜!老鼠仓,亏了30万,罚了30万!

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揭露出一桩老鼠仓。


(资料图片)

沪上一家基金公司前基金经理刘某因职务便利知悉自己管理的基金的未公开信息,控制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该基金在刘某任职期间亏损超40%,刘某此番趋同交易亏损超30万元。

最终东窗事发,刘某被处以30万元罚款。

基金经理趋同交易超千万元

先来看看事件经过。

2021年2月,刘某入职某基金公司,入职后即参与管理某沪港深基金,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分析、投资决策等工作,直至2022年9月5日被暂停职务。

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刘某因职务便利知悉与上述沪港深基金交易有关的研究报告、投资策略、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同时,控制“唐某卿”账户与前述基金进行趋同交易。

具体来看,“唐某卿” 国联证券 账户于2021年2月24日通过国联证券上海田林东路营业部开立,自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共交易沪市股票41只,交易成交金额1972.55万元,与上述沪港深基金趋同交易股票2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1172.6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6.1%,趋同交易金额占比59.45%,账户趋同交易亏损223280.86元。

此外,“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共交易深市股票24只,交易成交金额1318.72万元,与上述沪港深基金趋同交易股票1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587.5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4.17%,趋同交易金额占比44.56%,账户趋同交易亏损141814.23元。

总体来说,刘某利用“唐某卿”账户趋同交易合计成交金额1760.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365095.09元。

值得注意的是,公开信息显示,刘某在该沪港深基金的任职总回报为-43.06%。

唯有正道方能长远

刘某对此进行了申辩,其在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无违规操作的故意。由于未对境内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及全面了解,造成本次违法行为。第二,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趋同交易与基金的交易系同一时间发生,不存在个人账户在基金账户买入股票拉高价格后获益的情况。第三,未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第四,纠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资料等。第五,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第六,已采取纠正措施。包括出具承诺函、已完结所有个人相关的交易、辞去基金经理职务等。

浙江证监局认为,第一,刘某作为基金从业人员,理应学习并遵守基金法律法规,不了解法律法规等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第二,非法利益获取情况、投资人经济损失情况、纠错态度、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已采取的纠正行为等,在作出行政处罚及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综上,对刘某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处以30万元罚款。

在业内人士看来,基金行业的本质在于受人之托,代客理财,作为基金经理,应当以负责任的心态为投资者管好钱,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行为最终一定会被发现。

去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督促基金管理人持续强化投研内控建设,规范证券出入库管理,加强对基金投资交易的监测分析与跟踪检验,严格投研人员通讯工具、股权投资等行为管理,有效发挥研究、交易、风控、合规、监察等各环节的监督制衡作用。严厉打击“老鼠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非公平交易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违法违规人员从业“黑名单”制度和公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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