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鲸数据:如何证明“不存在将研发费用与成本混同的情况”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研发费用报告期分别为 4,041.06 万元、5,890.58 万元和 6,292.7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r19.40%、20.46%和 17.04%;研发费用主要以职工薪酬为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2021 年末发行人研发人员 501 人,占员工总数的 55.85%,技术人员326 人,占比为 \r36.34%。

(3)发行人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金额报告期分别为 3,343.44 万元、5,156.64万元和 4,781.54 \r万元,营业成本中职工薪酬金额报告期分别为 2,725.43 万元、4,168.97 万元和 5,523.09 万元,除 2021 \r年外发行人研发相关的人员成本大于发行人营业成本的人员成本。

(4)发行人存在研发人员与项目人员共用情形,研发人员人工成本根据工时在研发费用与项目成本中分摊,月末按参与研发项目或软件开发与实施项目的工时计算并计入研发费用或存货/主营业务成本。

(5)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员工遵循《报工管理办法》,准确按照项目类别归集工时,发行人从项目立项、工时填报、成本归集与财务核算层面均可以将研发项目与开发项目明确区分,不存在将研发费用与成本混同的情况。

(6)研发费用中委托外部研发费报告期分别为 145.72 万元、156.82 万元和1,030.79 \r万元,增长较快的原因是部分项目的研发过程中基于 GIS 地图的应用群建设等项目的功能开发、测试、部署、联调、维护方面的委外研发所致。

(7)产品型产品销售收入在软件开发与实施业务收入占比高于 90%导致毛利率较高。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的区别,发行人是否制定了明确的标准对两类人员予以区分,报告期两类人员的数量、人均薪酬和职工薪酬总额情况,两类人员薪酬分别在营业成本和研发费用的分摊情况,若分摊比例变动较大请说明原因。

(2)说明员工填报工时的具体形式,与之相关的内控措施,是否系由人力、财务或其他人员代填,是否存在人为调整工时在研发费用和营业成本分配的情况。

(3)说明关于采购委外研发服务的主要供应商情况,是否对个别供应商存在依赖,采购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研发相关的供应商是否与营业成本中的委外或外协供应商存在重叠,若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4)说明对产品型产品的研发完成与销售订单签订的间隔期,先签订订单或洽谈相关业务后完成研发的情形,对应业务实施人员和推广人员的支出在研发和成本中的分摊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补充说明:

(1)在发行人研发人员与项目人员共用、研发相关人工成本高于营业相关人工成本的情况下,中介机构针对“不存在将研发费用与成本混同的情况”的具体核查措施及相关依据,进一步说明研发费用与营业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2)对委外研发费用的核查情况,完整性和公允性。

【回复】

六、补充说明:

(1)在发行人研发人员与项目人员共用、研发相关人工成本高于营业相关人工成本的情况下,中介机构针对“不存在将研发费用与成本混同的情况”的具体核查措施及相关依据,进一步说明研发费用与营业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为保证对研发费用和项目成本中人工成本归集与分摊的准确性,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据公司《项目管理办法》、《项目报工管理办法》对项目立项、人员工时记录、统计、核算等工时核算的关键环节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并根据工时进行研发费用及项目成本中人工成本的归集与分摊。核查具体措施及依据:针对发行人研发人员与项目人员共用、研发相关人工成本高于营业相关人工成本的情况下,研发费用与营业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中介机构了解和评价了发行人研发费用和项目成本核算相关内控制度设计的有效性,确认相关控制能合理有效的分摊人工成本至研发费用和项目成本,并执行了下列控制测试、获取了相关依据。

在相关控制设计良好且运行有效的情况下,中介机构还执行了立项文件与审批核查、工资计算与分摊情况复核、工时填报与审批核查等细节测试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七、补充说明:

(2)对委外研发费用的核查情况,完整性和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服务成本均按项目签署合同、进行结算,按项目进行归集并入账,能够合理保证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委外研发费用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对于委托研发中非通用型及单一来源的项目采购:发行人与供应商根据委托开发的子模块数量、子模块的开发工作量、开发周期、开发难度,双方进行磋商谈判,进行市场化的定价,保证价格的公允性与合理性。对于委托研发中通用型及非单一来源的项目采购:发行人通过网络查询或供应商报价等形式,向不少于三家具有承担能力,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函。采用比价、实地考察、商务谈判等方式,通过有序竞争对价格、供货时间等方面进行横向对比分析,选出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保证价格的公允性与合理性。

核查补充说明: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委外研发的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查阅公司制定的《市场部采购工作规范》、《预算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

2、获取并检查对采购委外研发时进行商务谈判形成的谈判记录资料,了解定价谈判过程,确定委外研发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允性。

3、获取发行人研发费用立项资料,检查委外研发预算与实际情况不存在较大差异。

4、获取发行人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了解该合同对应的项目、背景和内容判断是否属于委外研发费用,核查委外研发合同、验收单与研发费用的确认情况,验证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

5、了解发行人委外研发项目的具体工作内容、进度、委托对象、合同金额、研发成果归属及是否属于核心技术等,分析研发项目与研发投入的匹配性。

6、通过企查查等网络工具查询供应商的经营范围,以判断其是否具备相关资质。

7、对报告期内向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和验收情况进行函证,确认发行人委外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8、对主要供应商进行走访,了解和客户的合作背景、报告期内合同的签订及履约情况、交易结算条款的认定、交易发生的真实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其中,保荐机构与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委外研发履行的合同及验收单检查,供应商函证程序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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