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1!2家IPO终止!一家刚上市的企业收到监管函!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 2023 年第 39 次


【资料图】

审议会议结果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 2023 年第 39 次审议会议于 2023年 8 月 1 日上午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北京扬德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审议意见

(一)北京扬德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经营稳定性与内控有效性。请发行人:(1)按用地类型逐一列示并补充披露目前低浓度瓦斯发电在运营项目的用地情况、报告期内用地违规被行政处罚及整改的最新情况、报告期各期产生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具体金额及占比,详细分析其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进一步说明后续是否仍将长期存在或持续出现用地不合规情形。(2)结合合同关于合作期限的主要条款、新建瓦斯发电站周期,按照在运营项目逐一说明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与合作方保持合作稳定所采取的具体措施,补充说明后续新建项目获取土地权属是否仍需依赖合作方,并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合作方的合作稳定性,由合作方提供项目用地是否对项目运行及发行人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详细披露报告期内所受到的用地、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是否有效整改及后续内控完善措施。(4)说明针对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内控有效性等建立的股权交易、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5)结合前述问题作充分风险揭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重点就资金往来核查履行的具体程序作详细说明。

三、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一)北京扬德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关于用地合规性。请发行人:(1)结合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或房产面积占发行人全部土地或房产面积比例、使用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或房产产生的营业收入、毛利、利润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因用地违规被行政处罚及整改的最新情况,逐一详细说明目前在运营项目的用地情况、评估其对发行人的重要性,进一步说明对于用地不合规的整改及相关内控措施是否有效、未来因用地不合规导致业务停滞或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是否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说明现有业务模式下,瓦斯发电业务中建设用地办理程序复杂、建设工期要求明确的状况是否将一直存在,后续发行人开展业务中是否仍会因用地办理的不确定而产生土地、房屋产权瑕疵、未批先建等情况,从而导致被行政处罚或业务受到重大影响,发行人采取何种有效措施防止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发生,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3)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也存在较多用地不合规、未批先建的情况。(4)说明白家坡、宏远项目合作方临时用地续期手续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办理工作进展情况,预计何时能完成相关工作;若长期无法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上述项目是否将一直处于违法违规状态。若受到主管部门处罚使发行人丧失经营场所,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若对发行人造成经济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是否有补偿安排。(5)说明发行人与邦石投资签订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主要内容,转让定价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内控有效性。(1)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已针对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内控有效性、防范资金占用等建立股权交易、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相关制度并有效执行,且未发生新的不合规行为,并进一步说明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2)请保荐机构详细说明针对关联方资金往来核查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实控人及其关联方替发行人代垫费用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1 日

因上海悦普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因江苏齐晖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本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上审〔2023〕605 号

关于终止对上海悦普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上海悦普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23 年 3 月 4 \r日依法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

2023 年 7 月 27 日,你公司和保荐人 中信证券 \r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本所提交了《上海悦普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悦普集团[2023] 005 \r号)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上海悦普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中信证券[2023]604 \r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终止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的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主板终止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8 月 01 日印发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上审〔2023〕606 号

关于终止对江苏齐晖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

上市审核的决定

江苏齐晖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23 年 3 月 3 \r日依法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

2023 年 7 月 27 \r日,你公司和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本所提交了《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齐晖医药股份字〔2023〕第9 \r号)和《关于撤回江苏齐晖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华泰联合字〔2023〕230 \r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终止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的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主板终止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8 月 01 日印发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3〕11 号

关于对广东 道氏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荣继华

的监管函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荣继华:

2022 年 8 月 9 \r日,本所受理了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申请。经查明,在发行申请过程中,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荣继华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荣继华未作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减持承诺。经本所审核问询,你公司在问询回复中补充披露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荣继华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减持承诺:“本次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若在本次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的,将不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认购。若认购成功,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自本次发行首日起至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述减持承诺已补充披露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注册稿中。

在本所审核过程中,荣继华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约744 万股公司股票,涉及金额 9419.5 万元。2023 年 2 \r月 28 日、3 月 16 \r日,你公司先后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将上述承诺内容变更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荣继华若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成功,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承诺内容未包含“发行前六个月不减持公司股票;如前六个月内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的,将不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认购;如认购成功,自本次发行首日起至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公告中,均未明确体现对《募集说明书》相关减持承诺内容的修改情况,也未说明荣继华是否仍继续履行《募集说明书》所作出的承诺。

2023 年 2 月 1 日,你公司本次发行取得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2023 年 3 月 30 \r日,你公司就启动发行事宜向本所提交了会后事项材料。其中,《会后事项承诺函》对于本次启动发行拟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与《募集说明书》(注册稿)进行了比对,有关修订部分的说明中,未体现上述减持承诺修改情况。2023 \r年4月 4 日,你公司公告《募集说明书》,但仍未就《募集说明书》中减持承诺内容修改事项主动向本所报告。

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荣继华减持承诺相关事项后,未及时主动向本所报告,股东大会公告中未披露承诺内容修改情况,在向本所报送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中,也未明确说明对减持承诺内容的修改。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r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荣继华作为承诺人未能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上市规则》第 \r1.4 条、第 4.2.2 条和第5.1.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依据《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四十条、《上市规则》第12.3条,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荣继华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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