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券商IPO项目被要求重新核对全套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企业因专利被起诉,申报前一周和解!

问题 4.关于专利侵权及和解情况

申报材料及反馈回复显示,露通机电于 2022年 11 月 23 \r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发行人侵犯其专利行为,并要求发行人赔偿损失及费用共计 5,410.21万元,发行人认为自身败诉可能性较低。2023 年 2 月 24 \r日,露通机电与发行人达成和解并撤诉,并向露通机电支付费用授权使用相关专利技术。


(资料图)

请发行人:

(1)说明在公司认为不构成侵犯露通机电专利权的情况下,与露通机电和解后向露通机电就相关专利支付授权使用费的商业合理性。

(2)说明和解协议的过程及协议主要内容,分析后续被再次提起相关诉讼的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11.关于申报文件及审核问询回复质量

审核发现申报材料及前次问询回复存在以下问题:

(1)前次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 2019 年至 2021 年向长虹三杰采购 2000mAh锂电芯单价分别为 6.05 元/支、5.61 \r元/支、6.08 元/支,与保荐工作报告显示的采购单价 6.37 元/支、5.83 元/支、6.23 元/支不一致。同时,前次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 2020 \r年至 2021 年向天鹏电源采购 2200mAh 锂电芯单价分别为 6.26 元/支、6.77 \r元/支,相关采购价格低于保荐工作报告显示的发行人同期向天鹏电源采购的 2000mAh 锂电芯价格。

(2)保荐工作报告第 85 页显示,发行人 2019 年至2021 年的锂电电动工具产品单位成本为 225.29 元/件、204.10 \r元/件、209.49 元/件,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补充反馈意见回复第 43 页显示发行人 2019 年至 2022 年 1-6 月锂电电动工具产品单位成本为 \r264.90 元/件、252.54 元/件、258.99 元/件和 276.70 \r元/件,二者关于锂电电动工具产品的单位成本披露不一致。

(3)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反馈意见回复第 330 页关于 2019 \r年度在建工程项目表格中显示的工程名称为“海门二厂厂区建设项目”,但续表的工程名称显示为“淮安智能制造工厂项目”,同一个表格的工程名称披露不一致。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披露不一致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说明申报材料及前次问询回复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发行人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并重新核对全套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以列表形式在本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信息披露错误的事项及原因,切实提高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质量。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相关内核及质控部门说明对项目组信息披露和问询回复质量所履行的把关工作及相关结论。

发行人名称: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 年 3 月 17 日

注册资本:10,943.8926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 699 号

控股股东:大艺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黄建平、黄建辉、黄锦康、倪玉红

行业分类:通用设备制造业(C34)

公司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发行人是国内领先的专业级锂电电动工具制造商,主要从事电动工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形成以锂电电动工具为核心,配套交流电动工具、光电测量工具、气动工具等产品体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电动工具产品类型覆盖 \r6 大系列,在建筑工程、装修装饰、路桥建设、金属加工、木材加工、园艺修剪、家庭自用等行业及场景广泛应用。

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建平、黄建辉、黄锦康和倪玉红。认定依据如下: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大艺公司。黄锦康为黄建平和黄建辉之父,黄建平和黄建辉为胞兄弟,倪玉红为黄建平之妻。其中,黄建平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裁,黄建辉担任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倪玉红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裁,黄锦康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大艺公司中担任总经理。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四人为近亲属且通过直接、间接的方式合计控制公司 \r80.07%的表决权,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因此,认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黄建平、黄建辉、黄锦康和倪玉红。

上述自然人基本情况如下:

黄建平 先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 年生,大专学历。1992 年10 月至 1996 年 7 月任海门市织针三厂职员;1996 \r年 9 月至 2003 年 1 月任职于福州市鼓楼区康达电动工具经营部;2003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r月任职于福州市鼓楼区远大电动工具经营部;2004 年 4 月至 2012 年 2 月任职于福州台江老远大电动工具商店;2012 年 7 \r月至今任大艺公司执行董事;2016 年 3 月至 2021年 7 月任大艺有限执行董事兼经理;2021 年 7 月至今任大艺科技董事长、总裁。

黄建辉 先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 年生,大专学历。1996 年9 月至 2003 年 1 \r月,任职于福州市鼓楼区康达电动工具经营部;2003 年1 月至 2004 年 4 月任职于福州市鼓楼区远大电动工具经营部;2004 年 4 月至 2017年 6 \r月任福州台江老远大电动工具商店负责人;2013 年 5 月至 2020 年 4 \r月任福州雷顿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7月至2021年7月任大艺有限副总经理;2021 年 7 月至今任大艺科技副董事长、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黄锦康 先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49 年生,小学学历。1996 年9 月至 2003 年 1 \r月,任福州市鼓楼区康达电动工具经营部负责人;2003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任福州市鼓楼区远大电动工具经营部负责人;2004 年 4月至 2017 \r年 6 月,任职于福州台江老远大电动工具商店;2013 年 5 月至 2020年 4 月,任福州雷顿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 年 9 \r月至今,任大艺公司总经理。

倪玉红 女士: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 年生,大专学历。2012 年3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大艺公司监事;2016 年 3 \r月至 2020 年 9 月,任大艺有限监事;2021 年7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黄锦康、黄建平、黄建辉对资产实行家族化资金池管理,除各自工资用于日常开销外,其余大额资金统一归口交于倪玉红,由其负责保管。因此,黄建辉及黄锦康的出资款,从资金流水显示,来源于倪玉红。

发行人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0 年-2021 \r年,公司营业收入及扣非净利润保持高速增长,一方面是受电动工具锂电化的趋势行业助推,另外一方面是由于发行人的产品力和渠道建设所致。

发行人 2022 年度业绩相较于去年同期,呈现出下滑的趋势,其中营业收入由 177,283.47 万元下降至 115,284.07 \r万元,下滑比例为 34.97%;扣非净利润由7,940.44 万元下降至 6,129.33 万元,下滑比例为 22.81%。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除受原材料成本波动等通用因素影响之外,具体到发行人个体,其业绩情况受品牌建设、竞争格局、终端用户偏好变化、基建需求恢复程度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

以 2022 年的业绩情况为例,发行人若后续无法有效应对以下因素,则可能对未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问题 4.关于专利侵权及和解情况

申报材料及反馈回复显示,露通机电于 2022年 11 月 23 \r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发行人侵犯其专利行为,并要求发行人赔偿损失及费用共计 \r5,410.21万元,发行人认为自身败诉可能性较低。2023 年 2 月 24 \r日,露通机电与发行人达成和解并撤诉,并向露通机电支付费用授权使用相关专利技术。

请发行人:

(1)说明在公司认为不构成侵犯露通机电专利权的情况下,与露通机电和解后向露通机电就相关专利支付授权使用费的商业合理性。

(2)说明和解协议的过程及协议主要内容,分析后续被再次提起相关诉讼的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在公司认为不构成侵犯露通机电专利权的情况下,与露通机电和

解后向露通机电就相关专利支付授权使用费的商业合理性

(一)露通机电专利侵权诉讼情况

2022 年 11 月 23 \r日,露通机电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主张:发行人部分电动工具产品的电机侵犯原告露通机电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电机转子磁铁固定结构”(专利号:2016210253612,以下简称“题述专利”),露通机电诉请法院判决大艺科技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发行人根据诉讼程序规定积极应诉,委托代理律师对涉诉产品和涉案专利进行分析,收集相关题述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等法定要求的证据。2023 年 1月 \r31 日,发行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针对题述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

2023 年 2 月 24 \r日,发行人与原告露通机电就专利侵权诉讼和解及专利实施许可事项协商一致,签署《专利权纠纷和解协议》及《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2023 年 2 月 27 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苏 05 民初 1192 \r号之一),裁定准许原告露通机电撤诉。

(二)发行人支付授权使用费的商业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诉讼代理律师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相关技术与露通机电题述专利虽有一定相似性,但在技术要件上亦有差异。并且,露通机电题述专利和发行人相关技术的相似之处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等法定要求。由此,发行人及发行人诉讼代理律师认为,在该诉讼案件中发行人败诉可能性较低,露通机电指控发行人涉诉产品侵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但双方达成和解时,专利侵权诉讼尚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审理法院最终作出裁判结果与发行人、发行人诉讼代理律师判断不一致的可能。

在公司认为不构成侵犯露通机电专利权的情况下,与露通机电和解后向对方就相关专利支付授权使用费,主要是出于技术保护及避免后续开发产生技术交叉的考虑,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1.作为防御性专利完善发行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鉴于专利侵权诉讼的立案不对侵权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即使发行人不存在侵权的法律事实,仍无法避免专利权利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而专利侵权诉讼存在本身就可能对发行人的品牌形象造成潜在不利影响。发行人取得题述专利授权作为防御性专利,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降低类似专利诉讼可能导致的潜在不利影响。

2.为发行人技术研发提供专利储备。

发行人持续投入技术研发,针对市场需求进行产品开发及工艺升级,其中包括针对涉诉技术的升级开发工作。取得题述专利授权可以为发行人技术研发工作提供专利储备,亦可有效杜绝露通机电未来针对发行人研发的新技术再次提起专利挑战的风险。

综上,发行人将题述专利作为防御性专利,以进一步完善发行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降低再次发生类似专利侵权诉讼可能导致的潜在不利影响,并为发行人技术研发提供专利储备,因此在认为不构成侵犯露通机电专利权的情况下,发行人与露通机电和解后向露通机电就相关专利支付授权使用费,取得题述专利的许可使用权,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说明和解协议的过程及协议主要内容,分析后续被再次提起相关诉讼的风险

(一)形成和解协议的过程

根据发行人诉讼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露通机电的访谈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与露通机电形成《专利权纠纷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的主要过程如下:

2022 年 11 月 23 日,露通机电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2023 年 2 月 7 日,发行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题述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

2023 年 2 月 15 \r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题述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的结果将影响到对专利侵权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定,裁定中止审理。

自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因题述专利无效宣告申请而裁定中止审理后,露通机电向发行人明确提出和解意向。经多轮协商,双方于 2023 年 2 月 24 \r日就和解事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和解协议》。

(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 年 2 月 24 \r日,发行人与露通机电签订《和解协议》,约定露通机电撤回起诉并放弃向发行人再次提起知识产权挑战的权利,发行人支付和解款并撤回宣告专利无效申请,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条 \r乙方(注:露通机电)系题述专利的唯一的、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并一致同意,甲方(注:发行人)未侵犯乙方包括题述专利在内的任何合法知识产权,乙方同意放弃并撤回对甲方就题述专利涉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等一切行为的侵权指控(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请求行政查处等权利主张方式)及相关索赔权。

第二条 \r乙方明确承诺:本协议签署后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题述专利在内的现有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任何知识产权,对甲方提起任何形式的专利侵权指控,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挑战(包括专利诉讼、专利无效和专利异议等知识产权纠纷)。同时,乙方明确承诺:不得以变更专利权人或其他任何变通形式变相对甲方主张专利侵权。

第三条 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三日内向法院撤回起诉,诉讼费由乙方承担。双方因诉讼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维权在内的各项费用均各自承担。

第四条 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三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宣告专利无效申请。

第五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和解款计人民币 100 \r万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该等款项于本协议签署生效,且乙方撤回起诉并法院裁定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向乙方支付该等款项即视为甲方在本和解协议项下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第六条 乙方若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应当向甲方退还和解款人民币 100 万元,并按照甲方支付和解款金额的 2 \r倍金额承担违约责任。若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因此导致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后续被再次提起相关诉讼的风险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双方已按约定履行现阶段《和解协议》项下义务,双方对《和解协议》的履行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与露通机电共同签署的《和解协议》,露通机电同意放弃并撤回对发行人就题述专利的侵权指控,并明确承诺在《和解协议》签署后不得对发行人提起任何形式的专利侵权指控,且不得向发行人提出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挑战。

同时,露通机电明确承诺,不得以变更专利权人或其他任何变通形式对发行人主张专利侵权。

此外,根据发行人已与露通机电另行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协议》,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题述专利的许可使用权。发行人不存在后续被露通机电再次提起相关诉讼的风险。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露通机电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发行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材料,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等关于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件材料,确认专利侵权诉讼的基本情况;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与露通机电签署的《专利权纠纷和解协议》及《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3.取得发行人向露通机电支付和解费、授权使用费的银行回单;

4.取得发行人的说明文件,了解发行人涉诉产品相关技术与露通机电题述专利的对比情况;

5.取得发行人代理律师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法律意见书》,了解专利诉讼基本情况、发行人权利主张、发行人权利主张的依据以及获得支持的可能性;

6.对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黄建辉进行访谈,了解和解协议的形成过程、发行人支付专利授权使用费的背景及原因,确认发行人与露通机电关于《和解协议》的履行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7.对露通机电进行访谈,了解专利纠纷的基本情况、《和解协议》的形成过程、《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确认发行人与露通机电关于《和解协议》的履行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将题述专利作为防御性专利,以进一步完善发行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降低在技术替代的过渡期间再次发生类似专利侵权诉讼的潜在风险,因此在认为不构成侵犯露通机电专利权的情况下,发行人与露通机电和解后向露通机电就相关专利支付授权使用费,取得题述专利的许可使用权,具有商业合理性;

2.根据发行人与露通机电签署的《和解协议》,露通机电撤回起诉并放弃向发行人再次提起知识产权挑战的权利。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双方对《和解协议》的履行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不存在后续被再次提起相关诉讼的风险。

问题 11.关于申报文件及审核问询回复质量

审核发现申报材料及前次问询回复存在以下问题:

(1)前次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 2019 年至 2021 年向长虹三杰采购 2000mAh锂电芯单价分别为 6.05 元/支、5.61 \r元/支、6.08 元/支,与保荐工作报告显示的采购单价 6.37 元/支、5.83 元/支、6.23 元/支不一致。同时,前次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 2020 \r年至 2021 年向天鹏电源采购 2200mAh 锂电芯单价分别为 6.26 元/支、6.77 \r元/支,相关采购价格低于保荐工作报告显示的发行人同期向天鹏电源采购的 2000mAh 锂电芯价格。

(2)保荐工作报告第 85 页显示,发行人 2019 年至2021 年的锂电电动工具产品单位成本为 225.29 元/件、204.10 \r元/件、209.49 元/件,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补充反馈意见回复第 43 页显示发行人 2019 年至 2022 年 1-6 月锂电电动工具产品单位成本为 \r264.90 元/件、252.54 元/件、258.99 元/件和 276.70 \r元/件,二者关于锂电电动工具产品的单位成本披露不一致。

(3)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反馈意见回复第 330 页关于 2019 \r年度在建工程项目表格中显示的工程名称为“海门二厂厂区建设项目”,但续表的工程名称显示为“淮安智能制造工厂项目”,同一个表格的工程名称披露不一致。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披露不一致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说明申报材料及前次问询回复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发行人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并重新核对全套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以列表形式在本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信息披露错误的事项及原因,切实提高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质量。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相关内核及质控部门说明对项目组信息披露和问询回复质量所履行的把关工作及相关结论。

【回复】

一、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披露不一致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说明申报材料及前次问询回复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发行人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并重新核对全套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以列表形式在本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信息披露错误的事项及原因,切实提高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质量。

(一)披露不一致事项意见如下:

1、关于锂电芯单价的披露事项

前次问询回复中,6.05 元/支、5.61 元/支、6.08 元/支,系发行人 2019 年至2021 \r年向长虹三杰各型号锂电芯的采购均价;保荐工作报告中显示的 6.37 元/支、5.83 元/支、6.23 元/支,系前述期间内发行人向长虹三杰采购 2000mAh \r锂电芯的均价;

前次问询回复中,6.26 元/支、6.77 元/支系发行人 2020 年至 2021 \r年向天鹏电源采购各型号锂电芯的采购单价,保荐工作报告中的数据系前述期间内发行人向天鹏电源采购 2200mAh 锂电芯的均价。

为避免歧义,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的语言表述重新组织、对表格内数据的列示格式进行明确,并在对应文件中进行修改。

2、关于锂电电动工具产品的单位成本

原补充反馈意见回复中,存在将锂电电动工具产品单价误披露为成本的情况,相关内容已在对应文件中进行修改。

3、在建工程项目名称列示

原反馈意见回复中,2019 年度在建工程项目表格中存在列示错误,鉴于 \r2019年度已不在被纳入报告期,故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在本次文件更新中已将上述内容删除。

二、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相关内核及质控部门说明对项目组信息披露和问询回复质量所履行的把关工作及相关结论

(一)相关内核及质控部门说明对项目组信息披露和问询回复质量所履行的把关工作及相关结论

中信建投证券质量控制部、常设内核机构内核团队(以下简称“内核团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荐人相关质控和内核规章制度,持续就项目组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组相关事项的工作底稿进行了复核验收。

针对上述项目组信息披露和问询回复质量问题,中信建投证券质量控制部、内核团队履行了如下质量把关及复核工作:

1、查阅并复核项目组访谈供应商天鹏电源和长虹三杰的相关底稿。

2、查阅并复核项目组对发行人采购分析的相关底稿。

3、查询并复核项目组对原材料尤其是锂电芯采购的内部控制的相关底稿。

4、查阅并复核项目组对发行人成本进行分析的相关底稿,复核报告期内锂电电动工具单位成本数据准确性和一致性。

5、查阅并复核项目组对在建工程进行调查的相关底稿,包括实地走访照片等。

6、问询函回复阶段,中信建投证券质量控制部、内核团队审核了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文件及支持性底稿。

通过上述质量把关及复核工作,中信建投证券质量控制部、内核团队将项目组申报材料和前次问询回复中披露不一致的原因整理如下:原文件中,关于锂电芯单价的披露事项存在表述歧义的问题;关于锂电电动工具产品的单位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名称列示事项存在披露错误。前述事项已经修改,同时,保荐人已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经复核,保荐人质控和内核部门认为,项目组已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有效核查,相关核实情况真实合理,信息披露已履行必要的质量把关工作。

(二)相关内核及质控部门说明对项目组信息披露和问询回复质量所履行的把关工作及相关结论

1、质量控制工作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质控部门已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r5101 \r号——业务质量管理》和申报会计师质量规程的要求,对大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相关申报材料及申报会计师工作进行了复核。根据申报会计师质量控制相关制度,项目质量复核的级别依次为质控流程(项目负责经理复核、部门负责人复核、项目质量控制部门复核、项目合伙人复核)及行政流程(公文核准合伙人复核、公文核阅合伙人复核)。

2、报送质量控制部门复核

项目经理复核底稿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部门负责人除了对项目经理复核足够与否予以评价外,还就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复核;项目质量控制部门及项目合伙人除了对项目经理复核、部门负责人复核足够与否予以评价外,还对认为的重要事项及重要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由事务所指派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复核项目组主要工作底稿、项目经理、项目合伙人的复核意见是否恰当,项目组是否按照项目负责经理、项目合伙人的复核意见对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复核核查程序实施以及认为重要事项及重要的工作底稿,收集的证据是否充分恰当,以及由此得出的结论的恰当性。

3、针对上述事项,质控部门针对项目组执行的核查工作履行了以下质量控制工作:

(1) 复核了项目组了解有关采购与付款业务循环流程的相关底稿和对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内部控制测试底稿;

(2) 复核了项目组对主要供应商采购交易、应付账款余额实施函证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走访执行情况;

(3) 复核了项目组对原材料的分析尤其是锂电芯采购的采购成本的相关分析底稿;

(4) 复核了项目组了解有关固定资产循环业务流程的相关底稿和对固定资产循环的内部控制测试底稿;

(5) 复核了项目组对在建工程盘点的相关底稿,包括实地走访照片等

(6) 问询函回复阶段,审核了申报材料和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文件及支持性底稿。

4、复核结论

项目组申报材料和前次问询回复中披露不一致的原因整理如下:原文件中,关于锂电芯单价的披露事项存在表述歧义的问题;关于锂电电动工具产品的单位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名称列示事项存在披露错误。前述事项已经修改,同时,申报会计师已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经复核,申报会计师的质量控制部门认为,项目组对公司进行了充分、有效核查,相关核实情况真实合理,信息披露已履行必要的质量把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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