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 | 关于研发人员与研发费用核查

问题3:关于研发人员与研发费用

3.1


(资料图)

根据申报材料及问询回复,(1)发行人研发活动包括自主研发和受托研发中具备显著研发属性的相关环节。受托研发中具备显著研发属性的环节为“同类首创”药物的研究方案设计及结果评估环节以及形成新技术、新方法的具体业务环节;

(2)发行人2022年前未设立专门研发部门,2022年成立技术创新中心形成专职研发团队,专职从事自主研发活动。

请发行人说明:

(1)同类首创药物和其他药物的受托研发项目在认定研发活动时是否存在区别及其原因;研究方案设计、结果评估以及形成新技术、新方法的环节包含的具体业务活动,分别说明认定为研发活动的依据及合理性;

(2)上述认定为研发活动的业务环节工时统计的准确性,与其他环节是否可以明确区分,相关工时记录是否系原始记录、是否存在后补情形,发行人与研发工时、研发人员认定相关内控的完善有效性;

(3)新成立的技术创新中心人员中认定为研发人员的情况;

(4)结合研发活动及研发人员认定方法,说明公司研发人员数量的具体计算过程,分别说明从事自主研发项目工时和受托研发项目研发活动工时占比大于50%的研发人员数量。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针对研发工时、研发人员认定所履行的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并对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的准确性、研发人员占比是否符合科创属性相关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3.2

根据申报材料及问询回复,(1)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1,993.83万元、2,787.37万元和5,234.12万元,2022年发行人新增多个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大幅上升;

(2)发行人将认定为研发活动的部分受托研发项目环节所对应的支出计入生产成本,未计入研发费用。

请发行人说明:

(1)2022年新增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研发立项过程、研发目的、已形成或预期形成的研发成果及与公司生产和研发的关系,目前研发进展与研发投入的匹配情况,研发人员、研发费用与新增研发项目的匹配关系;

(2)结合研发费用各构成明细逐项分析报告期内变化情况,进一步说明2022年研发费用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研发投入是否真实,是否具备实际研发需求;

(3)认定为研发活动的部分受托研发项目环节所对应的支出计入生产成本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明细分别说明针对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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